5月22日,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这是一部将深刻影响14亿中国人生活的“社会百科全书”。包含房屋70年自然续期;婚姻财产分割、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避免掉进“结婚坑”、“离婚坑”;梳理高铁霸座、高空抛物、霸王条款等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细则,《国际金融报》特别邀请来自京沪两地的五位知名律师,就房屋资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侵权等四大方面给大家做专业解读。
1.房屋资产篇
解读嘉宾
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央视主讲律师 窦龙斌
第一问:民法典草案关于房屋70年自然续期的新规,如何理解?
窦律师:实际上,民众所理解的房屋70年续期新规并非针对房屋本身,因为我国对于房屋所有权并未设定期限,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年限,例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房屋未灭失的应当办理续展,续展通常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缴纳相关费用的形式体现。
而居住用地的自动续期,之前在《物权法》中未明确续期的具体程序,因此在《民法典(草案)》第359条中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民法典修改为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埋下伏笔。
第二问:物权编中,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请举例说明影响。
窦律师: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群体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例如,夫妻离婚时,如果房屋所有权分割至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可能面临无房可住情形,虽然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给予适当帮助”常常成为现实中的实践难题。那么,在设定居住权的情形下,名下无房的一方在觅得新住所前可以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再比如,一部分父母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甚至不惜变卖自身居住房屋,一旦子女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将会使得父母老无所居,那么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基于居住权的设定具有一定保护性,因此“不得出租”的规定也同样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的实现,这一设定对于解决婚姻、家事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2.婚姻家庭篇
解读嘉宾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媛
第三问:涉及夫妻婚姻财产、债务等方面,哪些规定应予以关注?可否举例说明?
聂律师:民法典草案中对于此前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
即根据草案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对于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有无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
同时,草案第1066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即: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由于离婚程序比较漫长,而且存在不被判离的可能,而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恶意转移、挥霍财产,给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条款就能起到有效保护一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而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保障夫妻一方履行包括赡养自己一方父母、避免配偶干涉阻碍等方面,能够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
第四问: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备受关注,这对婚前财产保护有何影响?您对“离婚冷静期”的态度是什么?
聂律师:草案中新增加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比如,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才可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且分居达一年的,才允许办理离婚。
由于很多时候夫妻双方也是因为一时冲动,吵架起来就要去办离婚。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给予了想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一定的时间(30天-60天),从而能够促进夫妻对于离婚的态度能相对慎重、不那么冲动。
个人认为,这个新的规定,对于维持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应该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3.遗产继承篇
解读嘉宾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毅
第五问: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类似游戏装备等哪些“新型”的资产,将成为可供继承的遗产?
孙律师:个人认为,若《民法典(草案)》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顺利通过,以后司法实践关于遗产认定会紧紧围绕两个标准进行:
第一,待继承财产是否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待继承财产是否存在其他禁止继承的法律规定。至于被继承财产性质影响继承效力的判断标准,按照实践经验,应该会有相应法律对不得继承的财产性质进行规定,或者在民商事活动中存在对该类财产的继承效力进行约定。
因此,对于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虽从性质上属于财产,但是否为可继承财产,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民法典(草案)》对该类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仍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会导致这部分财产在继承时难以操作。
若《民法典(草案)》对该类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仍会严格认定此类财产作为遗产。因此,我认为应该先在物权篇中详细规定此类财产权属,之后才会再到继承篇中加以考虑。
第六问:民法典承认的遗嘱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确认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合法性,有何操作细节方面的注意事项?
孙律师:民法典草案中,遗嘱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以下简要谈一下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遗嘱订立过程中相应的注意点: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签名的方式,并未认可盖章、摁手印的方式,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危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对于这四种遗嘱方式,均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在这四种形式的遗嘱中,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比如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需要规范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都要摄录进去,还要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清晰性等,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口头遗嘱中,必须是遗嘱人在危及情况下才能采用的遗嘱形式,危及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如果立遗嘱人“能而未”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便无效了。
4.合同侵权篇
解读嘉宾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 黄江东
第七问:如何理解把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从民事立法上进一步规制“霸座”行为?哪些实践难点需关注?
黄律师:霸座,一般指霸占他人座位乘坐火车、汽车、飞机、客船等交通工具的行为。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该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霸座行为作出规定。旅客买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实际上是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一份客运合同,霸座行为是对该合同的违约。如果所霸之座的座位车票已经出售给他人,则霸座者又侵犯了持该座位车票的乘客对该座位的使用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实践难点在于,如果有人霸座,该如何处理?民法典草案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被霸座者是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如要求霸座者让出座位。但如果霸座者就是蛮横不让,承运人和被霸座者没啥特别有效的办法。当然,事情如果闹大了(比如因霸座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又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了。
第八问:高空抛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威胁。草案该项规定采用了“补偿+追偿”的原则加以处理,您有何解读?
黄律师: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补偿,是在抛物人(侵权人)不能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这其实是法律在被侵权人、可能加害人之间进行利益衡平。追偿,是抛物人确定后,“被冤枉”的补偿者对自身权益的救济。理论上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必然有“被冤枉”的,发现“真凶”后当然应允许其追偿,但就实践来说,既然“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能实现追偿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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